为深化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促进港口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办水[2017]34号)精神,温州市港航局于2017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开展在役储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安全风险源头管控、设施设备管理、规范作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经营资质、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储罐安全检测情况等为重点内容,对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经营人进行专项检查,切实做好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部署工作。成立以林兴奇局长为组长,陈希璋副局长、徐和光副局长、陈良辉副局长、范与李总工为副组长,局港政管理处、规划建设处、行政审批处为成员的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并要求各单位将《意见》传达到辖区内每一个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经营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整治行动方案,全面启动在役储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二是深入开展自查,排查隐患。督促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于2017年4月底前对安全管理制度、人员、设备及应急资源的落实情况和储罐维护管理以及装卸作业、储罐区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情况,深入开展自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各单位于2017年5月7日前组织填写《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基本信息表》,汇总监管范围内每个在役储罐的基本信息(建造日期、储存货种、容积、日常维护和检测情况等)报送至市港航管理局。
三是集中开展安全检测和整治。一是部署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经营人按照《意见》要求,对设计施工资料缺失的储罐、罐龄在20年以上的储罐、缺乏有效检测记录且储存的危险货物火灾危险性为甲B类的储罐,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定期检测,其他储罐要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定期检测,但对具有在有效期内并符合要求的定期检测报告的储罐,可直接认可相关检测结果。二是根据本次集中开展的安全检测结果,实施储罐分类监管,对检测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经营人即时维修整改,对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等规定,经判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
四是开展危险货物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在2017年12月底前,组织专业机构对港口储罐区等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开展一次安全风险和应急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研究制定和采取措施,消除区域系统性安全风险。
五是巩固总结。督促各单位上报辖区内2017年度及2018年度在役储罐安全整治情况(包括定期检测、经营资质年度核查和后续分类管理以及安全风险和应急能力评估等情况)至市港航局。
(新媒体责编:zs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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