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宁夏交通厅原副巡视员张兴国受贿一案公开宣判,张兴国受贿33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自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兴国利用担任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局长,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巡视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家具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43万元,美元5万元,英镑5万元,欧元1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3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兴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现金及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系数额特别巨大。张兴国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张兴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张兴国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已追回并扣押的赃款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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