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驾车撞了他车后,被判赔偿对方司机24万余元,其中包括车辆贬值费在内的间接损失10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只赔偿张先生14万余元修车费,10万余元间接损失由他自己负担。
2011年8月,张先生投保了机动车保险。2012年1月的一天,张先生开车出了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张先生全责。
无责方司机随后起诉索赔,法院终审判决张先生赔偿对方修车费、车辆贬值费、租车费、外勘费、鉴定费等共计24万余元。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24万余元遭拒,向法院起诉。
法庭上,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14万余元的修车费,并称车辆贬值费4.7万余元、租车费5万元及外勘费等共计10万余元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理由是,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驶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张先生则称,其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只是收钱出保单,没有出示保险条款也没有进行任何提示。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先生24万余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处有张先生签名,能够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向张先生详细介绍并提供了保险条款,并对其中免责条款内容向张先生做了明确说明,故保险公司拒赔10万余元间接损失,法院支持。法院终审改判保险公司赔偿张先生14万余元保险金,驳回张先生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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