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兰州市各交警大队开始从严查处电动车不悬挂号牌、骑电动车未佩戴头盔、逆行、不按信号灯通行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旦查处,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顶格处罚。为此,交警部门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下一些常见违法行为不可有,希望驾驶人提高警惕,守法出行。
1.电动车未登记挂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违反交通信号灯:许多电动车驾驶人,无视亮起的红灯,“任性地”在路口穿行,路口的机动车和行人往往“心惊胆战”,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3.逆向行驶:车辆靠右侧通行是最基本的交通常识,但部分车主为了图一时之快,置安全于不顾,这不仅扰乱道路秩序,也是对自己对他人生命不负责任。
4.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许多电动车仗着自己身材“苗条”,喜欢在机动车道上肆意穿梭,值得警醒的是,驾驶电动车横穿马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车主更容易受到不可预料的伤害。
5.未到年龄驾驶:道路安全法规定,年满16周岁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车虽快速、便捷,但稳定性和刹车系统的安全性不能与自行车相比,年龄太小应变能力相对较弱,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意识不强,驾驶电动车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6.违规载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驾驶电动自行车,但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坐椅。
7.违规载物: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有以上行为的车主一旦被查,有闯红灯、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一般进行现场处罚或警告;交通违者法拒不接受处罚或教育的,可依法扣留车辆;对于强行冲卡、暴力抗法,情节严重的,将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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