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安乡公安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处置了一起三车追尾车损事故。
当天上午10时许,在安乡县安乡大道与车胤路交叉路口往南方向路段,因清明假期路面车辆较多,车辆已排长队,后方一辆大型客车与其他车辆正驶入各自车道。此时,中间车道一辆小型客车见前方车辆停车仍未采取制动措施,直至撞上前方小轿车,而大型客车驾驶人来不及反应,导致三车追尾。
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的事故处理中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据了解,该小型客车驾驶人李某事故发生前刚驶离高速,未及时调整车速适应县内公路,未保持与前车安全距离才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所幸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经安乡交警认定,小型客车驾驶人李某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通讯员:万韩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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