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网迅 9月5日,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对“醉驾”撞“醉驾”的本市青川籍司机曾某某、雍某某分别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因其涉嫌危险驾驶均被该支队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6月8日,曾某某驾驶川HZ1879小型轿车由青川县乔庄镇滨河路出发向青川县板桥乡方向行驶,02时30分许行至青川县乔庄镇叶家盖加油站路口路段处时,与雍某某驾驶后停靠于该路段的川HZ1055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挂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置事故过程中,发现曾某某、雍某某二人均涉嫌酒后驾驶,经办案民警现场依法对曾某某、雍某某二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均大于80mg/100mL。随即民警依法将曾某某、雍某某二人带至青川县中医院进行静脉血液提取并封存送检。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送检曾某某、雍某某静脉血液进行血液中乙醇浓度检验鉴定,其鉴定意见为:曾某某所送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9mg/100mL;雍某某所送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8mg/100mL。因此,曾某某、雍某某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曾某某、雍某某二人的违法事实,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同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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