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近日印发新版《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执法信息,主动向特定对象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新规明确,公安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信息;承担对外执法任务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责权限;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以及民警姓名、警号;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采取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的方式、区域、起止时间等信息。
此外,还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申请条件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期限和对外法律文书式样,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根据新规,公安机关还应开展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事项的网上办理。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到现场办理的事项或者环节外,公安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
公安机关应建互联网政府公开平台,统一公开本机关执法信息;完善互联网政府网站办事服务功能,统一提供本机关网上办事服务。
除有特殊规定外,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应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众需要即时知晓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的信息,应即时公开;辖区治安状况、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安全防范预警等信息,可定期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或者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公安机关应将执法公开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完善奖惩机制。
新修订《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8日印发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将同时废止。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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