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5日,刘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海宁市区内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海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造成陈某轻微皮外伤,陈某提出了三万元的过高赔偿金额,导致双方私下协商一次次陷入僵局。由于自行协商不成,2014年9月20日,双方向海宁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交调会)申请调解。
【调解经过和结果】
交调会接受双方申请后当即进行了调解。调解员摸底了解事故情况后首先对双方进行了面对面的调解,通过陈某提供的医药费发票、误工费证明等凭证根据《浙江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得出的损失不到两千元。然而陈某一再坚决主张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费用、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三万元,整整高出标准计算后费用的15倍!另一方当事人刘某听了对方的赔偿要求后,表示他只承担法律范围内合理的赔偿,过高的无理要求无法接受。
针对这种情况,调解员进行了背靠背式的再次调解。一方面告知陈某无论是调解还是法院起诉,提出赔补偿要求都应当合法、合理、合情,比如伤残补偿金和营养费是要经过司法鉴定够到伤残级别才有的;提出高于标准计算15倍的赔偿数额要求过高,偏离了交通事故的合理赔偿范畴,当事人无法承受,不愿赔偿,调解不成只能走诉讼途径,法院判决也需要看证据,不合理的诉求请求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更何况起诉还需要额外自行承担律师费用,自己可以权衡一下;当然,合理的额外补偿可以和对方商量,但需要把握一个“度”,调解员给了陈某充分考虑的时间。另一方面调解员从“情”的角度做刘某的思想工作,事故已经发生了,毕竟对方也受了皮肉伤,考虑一下适当的额外补偿,让事情尽早解决对双方都有好处。
调解员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列举了多个调处中碰到的典型案例,耐心地开展了调解协商工作:“你们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时间拖得越久,对陈某越不利;问题不解决,就会一次、两次不停地抽时间来协商,浪费双方时间又影响自己正常的生活工作,倒不如以合理、合情的赔偿数额了结此案,有利于自己,也有利矛盾的解决。俗话说,冤家易解不易结,退一步海阔天空……”经过一上午讨价还价似的调解,在赔偿数额差距越缩越小最终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双方终于签订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调解体会】
在调解过程中时常会碰到当事人借交通事故受害方这一角色对肇事者漫天要价的情况,调解工作不能仅仅是使双方谈拢就可以,也要做好引导工作,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合法、合理的要求可以支持,对于无理的漫天要价要坚决喝止,以防此类情况愈演愈烈。作为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交通事故纠纷中的作用,及时解决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因赔偿问题产生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避免发生当事人斗殴或漫天要价的事件。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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