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网讯两个月前的晚上,我骑摩托车下夜班回家途中,遇张某驾驶小车相向而来,由于其一直使用远光灯,而没有变换成近光灯,且其车灯特别亮、特别刺眼,致使我虽然已经减速,但因眼睛在强光下,根本无法看清道路,还是连车带人翻入了路边水沟,并导致左腿骨折。近日,我曾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用等,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其所驾小车与我的摩托车并没有任何接触,且我明知出现“晃瞎”却仅是减速行车,没有停车让行,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即如果我能让行根本就不会发生事故,损害与其无关。请问:张某的说法对吗?
读者:杨芳莉
杨芳莉读者:
张某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一方面,张某的行为已具备承担侵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张某在会车时未变换车灯违法。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同时,相关法规还对违法使用车灯作出了明确处罚:(一)在夜间通过急弯路段、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没有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的,�?�150元。(二)使用转向灯不按法规规定的,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不按规定使用车灯的,�?�50元。(三)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记1分。而张某恰恰是在会车中,没有将远光灯变换为近光灯;二是张某存在过错。虽然事故的发生,并非张某所故意,其也不希望发生交通事故,但他应当预见自己拒不变光,会造成你视觉上的盲区,使你被“晃瞎”,极易酿成交通事故,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即张某具有主观上的过失;三是你在客观上已经遭受损失;四是你的伤害与张某没有变光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张某没有变光已直接导致你的视线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继而连车带人翻入水沟。另一方面,你必须自负一定责任。当你发现张某没有变光而又无法看清路面之后,只是减速继续前行,而未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如停车等待)以预防不测,属于过于自信能够彼此平安通行。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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